(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闻艳梅与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吕爱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艳梅,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吕爱学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艳梅,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吕爱学,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闻艳梅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固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吕爱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闻艳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艳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闻艳梅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闻艳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闻艳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陈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