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松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松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795号罪犯冯松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做出(2009)松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松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华清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158.69元(未赔偿)。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二次做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冯松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冯松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松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质检劳动中,共创造产值30558.19元,获奖金1807.2元。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432.5分,获记功5次。该犯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冯松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松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