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葛小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51-1号申请执行人葛小祥,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教师。被执行人杨超,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教师。被执行人陈怡,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浦商初字第0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杨超、陈怡欠葛小祥借款4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元。杨超、陈怡未按时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怡部分公积金进行合并扣划,并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0568号民��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商东雷执行员 杨汉伟执行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