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黄某甲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黄某甲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经理。诉讼代表人黄某甲,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民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拘留,2013年5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左新东,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国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旭、人民陪审员刘运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左新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被告单位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经营等各种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2002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原扎兰屯市委书记金某甲(已判决)担任市委书记的便利条件,为北京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分公司等企业承揽了呼伦贝尔市旅游局办公楼装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候机楼装修等工程。黄某甲为感谢金某甲给予的帮助,并期望得到金某甲的继续关照,多次送给金某甲房屋、汽车、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4、5月份,黄某甲在北京珠江绿洲家园小区为金某甲购买一套楼房,黄某甲先期支付了定金2万元人民币,用金某甲妻子张某甲在黄某甲木材公司的投资款159385元人民币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余款67万元以张某甲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后续的几年间黄某甲交清了该房屋的所有贷款本息共计871831元人民币,并缴纳了该房屋的测绘费、房屋维修基金等款项,黄某甲为将此房送给金某甲共计支付房款921545元人民币。2、2006年9月、10月份及2010年下半年,黄某甲分别为金某甲在海拉尔区北国经典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海拉尔新区灏园小区26号西户的别墅装修时购买地板和室内门折合人民币共计57642元。3、2006年,金某甲女儿金某乙出国留学的时候,黄某甲送给金某甲和张某甲1万元人民币。4、2010年7月,金某甲的女儿金某乙购买了一辆价值133180元人民币福特牌轿车,黄某甲为其支付现金95180元人民币。5、金某甲母亲去世时,黄某甲送给金某甲礼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被告单位多次向金某甲行贿房屋、汽车、现金等财物共计1094367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的批复,黄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及通报,北京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照,北京硕泽装饰公司扎兰屯分公司及呼伦贝尔市硕泽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呼伦贝尔市伊仕丹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北京华泰建筑工程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工商登记,呼伦贝尔市伊仕丹购物广场公司工商登记,扎兰屯市委东利建筑工程公司海拉尔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满洲里大陆经济贸易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北京珍珠心悦木材经销部营业执照,金某甲的个人信息、基础材料,北京北方福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提车单、定金收据、发票、现金存款凭证、刷卡凭证,银行对账单,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珠江绿洲11号楼2306室住房交定金、首付款、发放按揭贷款等相关材料,张某甲建行房贷还款银行统计表,张某甲户名偿还按揭贷款银行交易流水,黄某乙、黄某丙、许某某、黄某丁按照黄某甲的要求向张某甲户名偿还按揭贷款银行卡内存款的相关凭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过户到黄某乙名下后交契税相关材料,张某甲取卡内剩余款项、销户相关材料,提取笔录,张某甲投资协议,购房协议,黄某乙以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材料,金某甲海拉尔新区灏园小区26号楼西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呼伦贝尔市北国经典丽园2号楼2-203号房产的产权产籍档案,哈尔滨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拉尔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扎兰屯城建局住宅楼外墙粉刷工程、吊桥公园、河西大桥、市庆环境工程等相关书证,扎兰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情况说明、扎兰屯市委办公楼装修工程相关材料,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扎兰屯市国税局办公楼、家属楼外墙粉刷工程、办税大厅装修工程相关书证,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扎兰屯市交通局成吉思汗收费站办公楼工程的相关书证,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呼伦贝尔市旅游局办公楼装修工程相关书证,金某甲帮助黄某甲协调海拉尔热电厂锅炉房扩迁事宜相关书证,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蒙古国驻海拉尔领事馆装修工程相关书证,王某某出具的证明,金某甲帮黄某甲承揽呼伦贝尔市民航机场公司国际候机楼室内装修改造工程相关书证,金某甲帮助黄某甲承揽呼伦贝尔市民航机场公司临时候机楼工程的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金某甲、张某甲、黄某丁、许某某、黄某戊、白某某、劳某某、李某甲、潘某甲、张某乙、吕某某、苗某某、房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牛某某、于某某、李某乙、庄某、启某、云某某、姜某甲、慈某某、金某丙、韩某、张某丙、徐某某、姜某乙、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丁、敖某某、张某戊的证言,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光盘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某甲系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建议对黄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呼伦贝尔硕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国岩审 判 员  刘 旭人民审判员  刘运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