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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季少嘉。委托代理人刘世新,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杨焯章。委托代理人李政均,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焕炽。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下简称得利公司)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世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政均与肖焕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被告因无力恢复生产和支付工人工资,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经顺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应支付员工工资约120万及补偿金620万。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员工多次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原告根据顺德区政府的批示精神,为妥善处理员工的工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于2009年4月30日通过容桂劳动管理所的银行帐户转帐1198339.00元至顺德区人民法院帐户,为被告公司员工垫付了2009年1-4月份工资1198339.00元。其后因被告进入破产清算,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请求优先支付,但被告管理人审查后认定仅按普通债权清偿,原告认为该项审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原告是为了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到被告财产拍卖处理时间长,为被告垫付的是工人工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属最优先支付的范畴,因此原告垫付的该部分工人工资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的意见错误,应予纠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在破产清算中优先返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1983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债权人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得利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得利公司管理人,原告为得利公司员工垫付工资款,双方因垫付工资行为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得利公司应予清偿原告该垫付款项。但该垫付行为发生在得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属得利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且得利公司的欠款性质因原告的垫付行为发生改变,从拖欠工人工资转变为拖欠原告垫付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债权不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因此不属于优先清偿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债权予以清偿。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2.破产债权申报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8月24日申报破产债权,即本案涉及的工资数额1198339元。被告无异议。3.关于垫付工人工资款的请示、证明、函、转账、记账凭证共22页(复印件加盖社会保障局印章),证明2009年5月,当时原告因为被告的工人工资问题委托下属的容桂劳动服务所,向法院汇款1198339元,支付被告的工人工资。被告质证认为:由法庭核对原件之后进行确认,对其垫付行为我方予以确认。4.关于破产债权审查意见的通知2份(复印件加盖社会保障局印章),证明被告拒绝认可原告的债权是优先债权,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属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证据1、2、4,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该组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对垫付行为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后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被告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于1997年1月3日,2009年期间,被告经营出现困难,无理恢复生产以及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后并作出顺劳仲案字[2009]595号、顺劳仲案字[2009]891号仲裁调解书,案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员工多次上访,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为被告垫付员工2009年1-4月份工资1198339元。2009年10月29日,本院出具(2009)顺法破字第000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郭华昌、陈海波等273人对被告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佛山市天启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管理人。2014年9月5日,原告向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从被告财产中优先支付上述垫付的工人工资1198339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破产管理人向原告出具通知,确认原告的破产债权为1198339元,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原告其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破产清算中优先返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198339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在2009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对被告提出的破产申请,被告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应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权是否属于优先债权。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为被告垫付1198339元的性质属于被告拖欠的职工2009年1-4月份工资,是当时原告为解决被告职工集体上访、避免矛盾激化、疏导化解矛盾而及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其性质属于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应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为此,原告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垫付的工人工资1198339元,应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本案受理费15585.0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利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奇 志审 判 员 欧阳玉琼人民陪审员 梁 玲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又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