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媛媛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媛媛,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孙媛媛,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媛媛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寿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媛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玉龙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媛媛医疗费等30177元,并负担执行申请费3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