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万进与金锋、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344号原告王万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锋。被告金建伟。原告王万进与被告金锋、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王万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900元。但原告王万进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