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朱桂明,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1400.00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平阳佳铜门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