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汴知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与开封市六四六东加油站、卢万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卜庆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六四六东加油站,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卢万增。被告卢万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六四六东加油站、卢万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