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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芳、任焦焦等与张金海、张付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任焦焦,任英,任明明,任婷婷,任全义,谢海荣,张金海,张付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吴芳,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焦焦,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英,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明明,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婷婷,女,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吴芳,女,农村居民,系任婷亭母亲。原告:任全义,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谢海荣,女,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平德,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金海,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付生,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劲松,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52号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吴芳、任焦焦、任英、任明明、任婷婷、任全义、谢海荣申请解除保全,现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金海所有的皖K×××××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