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仁君因与被上诉人杨成德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仁君,杨成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男。委托代理人汪家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男。委托代理人王金枝,女。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仁君因与被上诉人杨成德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仁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斌,被上诉人杨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枝、刘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是左右、前后邻居。1997年冯道银购买桐柏县吴城镇供销社的房子,同年12月21日卖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1998年元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购买桐柏县吴城镇供销社的房子。其中双方对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自西向东第八间房子的后墙、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南山墙有争议。2013年12月原告(反诉被告)在争议的墙体上搭建机瓦,被告(反诉原告)将搭在墙体上的机瓦毁损,为此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反诉被告)诉至本院。另查明,经现场勘验,被告(反诉原告)毁损原告(反诉被告)机瓦17块,尚有小部分未毁损,该种机瓦现在在市场上没有专门销售,根据原告陈述,每块机瓦1元,被告(反诉原告)陈述每块机瓦0.3元,根据双方陈述平均价格为每块机瓦0.65元。原告(反诉被告)自西向东第八间房子的后墙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子的南山墙为同一墙体。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原审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在双方争议墙体上搭建机瓦前,双方应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原告(反诉被告)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方争议的墙体上搭建机瓦,行为实属不当,被告(反诉原告)本应让原告(反诉被告)自行拆除或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但被告(反诉原告)擅自将搭建在双方争议的墙体上机瓦毁损,行为也属不当,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均有一定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反诉原告)给原告(反诉被告)造成的损失为0.65元/块机瓦×17块=11.05元,被告(反诉原告)应当赔偿。因原告(反诉被告)对此纠纷有一定过错,施工费用应自行承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拆除搭建在双方争议墙体上机瓦,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扒毁其房屋山墙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因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将面向其家的后墙窗户下沿封堵至1.7米以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双方均未办理产权证书,对争议的墙体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确权,待确权后,双方再另行主张其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损失11.05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胡仁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搭建在双方争议墙体上尚未拆除的机瓦。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成德的其它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25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5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300元。上诉人胡仁君不服一审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赔偿房屋损失11元,极不合理、极不公平。被上诉人故意毁坏上诉人房屋一间,占用上诉人架木地,并因堆放砖头造成上诉人房屋裂缝,应当予以赔偿。被上诉人杨成德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根据上诉人胡仁君、被上诉人杨成德提供的原始购房契约和现场勘验,双方争议的墙体原系共用伙墙,一直以来双方虽为此发生争议,但始终没有对该墙体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胡仁君在争议的墙体上搭建机瓦,导致雨水流入被上诉人院内,其行为欠妥。但被上诉人没有采取正当途径协商解决双方纠纷,而是擅自毁坏上诉人的机瓦,损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胡仁君诉称的墙体争议和架木问题,双方可另行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仁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郭晓普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