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龙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蓬勃、臧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蓬勃,臧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707号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英,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所列情况)被告韩蓬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所列情况)被告臧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合肥路278号。(原告诉状所列情况)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蓬勃、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20元,退还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马先明审判员 李红松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