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明与被执行人张莉华、蒋伟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明,蒋伟,张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明,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XX峰,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莉华,女,汉族,1979年5月1日生。张国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了张莉华名下银行存款8800元,张莉华携子在租房居住,每月还要归还信用贷款,承诺每月给付申请人100元,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2400元,执行到位89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