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冯继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冯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冯继勇,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冯继勇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燕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冯继勇给付保险费21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继勇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