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熊全绪与陈尚清、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全绪,陈尚清,王军,江西省力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77号原告:熊全绪,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陈尚清,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王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省力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1101室(第11层)。法定代表人: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全绪诉被告陈尚清、王军、江西省力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尚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尚清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是由民间借贷引发的诉讼,被告陈尚清是借款人,被告王军、江西省力展建设有限公司是担保人,故应当根据被告陈尚清的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被告陈尚清的住所��在江西省××市临川区××组,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尚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付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