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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xx与杨x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杨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杨xx。法定代理人:沙x(系原告母亲)。被告:杨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