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潘桂安与谢昌根、谢程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安,谢昌根,谢程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59-1号原告潘桂安。被告谢昌根。被告谢程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安诉被告谢昌根、谢程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谢昌根名下价值人民币884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乒自愿以与原告潘桂安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金湖路38-1号时代丽都6层602号房为原告潘桂安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桂安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陈乒与原告潘桂安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金湖路38-1号时代丽都6层602号房。2、查封被告谢昌根名下价值人民币884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