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柳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柳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世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66-3号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梁进然,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昌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雨邦,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柳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雄,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世勇。委托代理人:刘俊雄,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百丽,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柳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庞华圆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人民陪审员 韦美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