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执字第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