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海彬 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仁。被执行人李海彬。本院已立案受理李继仁申请执行你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4月20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经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