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执民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华祥与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祥,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桐执民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祥。被执行人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22日、4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但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桐乡市辉旺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