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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某啟与大埔县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啟,大埔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44号原告江某啟,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埔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江某啟诉被告大埔县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啟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资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啟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282元,由原告江某啟负担。审 判 长  江启清审 判 员  陈畅君人民陪审员  邝丰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