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应国与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应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坚荣。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