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祥马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祥马,王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被执行人唐祥马,男。被执行人王溜高,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祥马、王溜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祥马、王溜高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9928元并负担申请费3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祥马、王溜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祥马银行存款302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