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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虞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