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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昌贻与吴保华、陈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贻,吴保华,陈虹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黄昌贻,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保华,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虹虹,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昌贻与被告吴保华、陈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黄昌贻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