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叶月仙与项朝燕、叶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叶月仙。委托代理人叶林仙。被执行人项朝燕。被执行人叶湘云。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414号申请人叶月仙与被申请人项朝燕、叶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现被执行人项朝燕、叶湘云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