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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秀锦与邓勇超、刘静民间借贷纠纷爱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锦,邓勇超,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何秀锦被执行人邓勇超被执行人刘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秀锦与被执行人邓勇超、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静已履行部分偿还义务,双方当事人并就下欠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