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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珠海富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海富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执异字第2号异议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案被执行人,下简称三灶居委会),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关欢球,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库,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富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案申请执行人,下称富霖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方玉平,经理。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原案被执行人,下称新丰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丽俭,经理。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化州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下称化州公司,后变更为富霖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灶居委会、新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0)金法执字第5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预查封被执行人三灶居委会、新丰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街西北侧164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珠国土西许字(1993)第5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西区92-011]。异议申请人三灶居委会对此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少 鹏审 判 员 李 雅 惠代理审判员 吴 作 栋二〇一四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封倩黄小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