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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迪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