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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反诉被告)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城县上石桥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余家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西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凤刚,董事长。原告(反诉被告)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0)商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5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300万元诉讼请求,超过了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该案依法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  李勇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