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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权××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权××。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权××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权××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