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告姚志强与被告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440号原告姚志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卫东,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强与被告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强撤回对被告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常维帼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