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63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5日,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许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舒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