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文亚宁与秦清伟、秦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亚宁,秦清伟,秦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文亚宁。被告秦清伟。被告秦清霞。本院受理原告文亚宁与被告秦清伟、秦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亚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字第0275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0一五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