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俊玲与韩云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玲,韩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孟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杨俊玲。委托代理人杨光城,沧州通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云海。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韩云海、穆吉良在原告处拉走价值五万元的轮胎,未付款,韩云海、穆吉良共同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并约定了于2013年9月1日前还清。逾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被告协商穆吉良、韩云海又分别给原告打下欠条各一张,逾期后,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法院。本案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穆吉良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云海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还原告款3000元,于2015年6月16日前还款3000元,于2015年8月16日前还款2000元,于2015年10月16日前还款20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前还款2000元,于2016年2月16日前还款2000元;剩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二、如果被告韩云海不按时足额偿还,被告韩云海愿按22000元偿还原告。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俊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仕明人民陪审员 任浩新人民陪审员 吕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