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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连祥与被告张强、韩丽、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祥,张强,韩丽,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李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82-1号原告孙连祥。被告张强。被告韩丽。被告: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驻地(原西刘桥乡)。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树森。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连祥诉被告张强、韩丽、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树森名下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A区69/1-101、A区6/2-1102房产二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抵押、过户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