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杜长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00号原告杜长江,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琴,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负责人张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中,原告杜长江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杜长江承担。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