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俊霖与张奕凯、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霖,张奕凯,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城站路101号一楼门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霖,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2*。被执行人:张奕凯,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9*。被执行人: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城站路101号一楼门面。本院在执行李俊霖申请执行张奕凯、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俊霖与被执行人张奕凯、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95301.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张奕凯、广西财融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祯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