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执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刘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867号申请执行人:陈婷婷,被执行人:刘东升,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婷婷与被执行人刘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撤回,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