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弗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得皮件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金弗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得皮件有限公司,陈建青,邵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18号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旋力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董事长。被告苏州金弗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圩港村。法定代表人陈建青。被告常熟市凯得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何村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庭,董事长。被告陈建青。被告邵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弗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得皮件有限公司、陈建青、邵惠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弗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凯得皮件有限公司、陈建青、邵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8元,由原告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