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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振与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彭振。委托代理人梅伯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法定代表人戴胜初。委托代理人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振诉被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振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振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振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