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