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定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定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3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定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定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定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蒋定宝在本区金杨路、居家桥路路口附近,将一包(重0.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另行处理),后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蒋定宝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八包(合计重59.41克)、海洛因一包(重0.48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相关检验报告、相关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被告人蒋定宝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定宝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定宝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蒋定宝辩解,案发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下午,而不是1月27日;毒品是赠送给陆某某的,并没有收取陆某某钱款,故认为其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蒋定宝在本区金杨路、居家桥路路口附近,将一包(重0.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后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蒋定宝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八包(合计重59.41克)、海洛因一包(重0.48克)。被告人蒋定宝被抓获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又予以了否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蒋定宝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的事实;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16时50分许,通过对吸毒人员陆某某的控制,抓获贩毒人员蒋定宝,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的事实;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2015年1月27日下午,其载了一客人至金杨路居家桥路时,路边一男子与乘客讲了几句,后来来了几名警察将乘客和该男子抓获的情况。4、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实物照片,证实涉案毒品、毒资的扣押、发还、收缴的情况;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陆某某的0.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蒋定宝的0.94克、0.90克、0.93克、0.89克、4.99克、10.08克、0.83克和39.85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蒋定宝的0.48克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的情况;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蒋定宝的到案情况;7、被告人蒋定宝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7日下午,其将1克左右的冰毒给了陆某某,陆某某给了其人民币1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又从其身上查获到毒品的事实。8、被告人蒋定宝的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定宝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定宝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定宝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本案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蒋定宝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蒋定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定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帆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