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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悦春与付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春,付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王悦春,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付艳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悦春与被告付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5000元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艳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还款,月利率2%,经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5000元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每人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