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某某,女,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刘艳明,海城市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素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