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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某某,女,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刘艳明,海城市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素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