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雅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常龙申请执行李忠全、李咏梅、杜娟、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林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龙,李忠全,李咏梅,杜娟,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雅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常龙,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李忠全,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咏梅,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杜娟,女,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被执行人:林洪,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683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常龙申请执行李忠全、李咏梅、杜娟、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林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68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