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中共党员,住开化县。2008年10月24日因为“六合彩”赌博提供条件被开化县公安局罚款二千元。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至2014年11月18日间,被告人王某在开化县马金镇龙村下龙5号自己家中坐庄开票“六合彩”,按1比40的比例赔付给买家,从第125期开始至第133期为止,共接受本村村民余某甲、张某、汪某丙和余某乙等人购买“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30073元,其中非法获利14000元。2014年11月18日晚被开化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查获。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汪某甲、汪某乙、邱某、余某甲、张某、汪某丙、余某乙等人的证言,审前社会调查表,证据保全文书、扣押决定书、“六合彩”码单、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现场照及现场草图、到案经过、侦查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某曾有为“六合彩”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有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燕芳人民陪审员 方顺松人民陪审员 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