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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徐启金、刘兆英等与王玉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启金,刘兆英,邱荣花,徐广州,徐文涛,王玉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保字第196号申请人徐启金,居民。申请人刘兆英,居民。申请人邱荣花,居民。申请人徐广州,居民。法定代理人邱荣花,居民。申请人徐文涛,居民。法定代理人邱荣花,居民。被申请人王玉夫,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申请人徐启金、刘兆英、邱荣花、徐广州、徐文涛以被申请人王玉夫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于2015年3月31日13时15分许将其亲属致死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玉夫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