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季成启、华桂云与高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成启,毕桂云,高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796-1号原告季成启,男,1945年1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毕桂云,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季成启。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学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霞,女,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成启、毕桂云与被告高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成启、毕桂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成启、毕桂云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成启、毕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季成启、毕桂云负担。审 判 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